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告诉甲虎图书批发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和图书馆著作权保护,迫在眉睫,一起来看一下,为什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行政监管职能与任务,是图书馆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指导者,是图书馆避免侵权、化解法律风险的护航者。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离不开著作权行政管理,对于行政部门的监管,图书馆应该主动积极地予以支持和配合。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和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1.加强对图书馆著作权工作的监管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明确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这就在司法保护之外为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增加了一道新的屏障。按照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图书馆是社会上收集、整理、储存、传播作品的最大机构,业务中涉及对著作权各种方式的使用,自然要受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但是,在印刷和电子技术条件下,图书馆领域的著作权利益冲突并不激烈,因此不是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通知》的发布,一方面表明在数字技术广泛深入应用的背景中,图书馆日益复杂的著作权矛盾和不断增多的权利纠纷正演化成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另一方面说明,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从偏重立法咨询向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监管转变的新形势下,图书馆将成为著作权行政监管的重要机构,其著作权保护工作再不能游离于行政管理视野之外。
2.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发展有赖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
著作权行管理是社会管理,而非行业管理,需要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氛围和完整的行政体系。除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负有著作权行政监管的职能。《通知》要求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在对图书馆著作权工作的监管中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相关行政部门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来源于三个方面:
其一,法律法规赋权。比如,《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工作办法》规定,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其二,管理业务交叉。比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图书馆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时,就应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调研,以考量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
其三,行政隶属关系。比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公共图书馆的工作,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进行管理。毫无疑问,其中包括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监管。
3.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有赖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在有的国家,图书馆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联系紧密。比如,按照菲律宾著作权法的规定,国立图书馆馆长就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长官。在美国,国家版权局隶属于国会图书馆。在我国,长期以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图书馆处于“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使得图书馆几乎成为著作权行政监管的一个盲点。现在,被称为“图书馆著作权危机”的权利纠纷日益增多,社会影响逐步加剧,有的案件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10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固然有图书馆本身对著作权管理不足的问题,但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缺位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面对受制于目前的客观条件,绝对多数图书馆仅仅依靠自身的努力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管理体系和机制的现状,应该寻求外部力量,尤其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管理著作权的专业机构,为图书馆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全面指导和服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图书馆著作权保护中的任务
1.在图书馆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法规
在图书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是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性工作。因为,加大执法力度是治标,强化宣传教育才是治本。《通知》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每年的“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图书馆开展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逐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宣传教育应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结合图书馆的业务特点开展。比如,举办专题讲座、模拟法庭、专题征文、专题讨论,向图书馆和读者发放著作权法宣传手册、著作权保护手册、音像制品等。还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定期举办著作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展览,吸引广大图书馆员与读者参与。
2.对图书馆开展著作权保护业务指导
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应着重提高图书馆员管理著作权的能力,丰富管理著作权的实务经验。为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图书馆开展著作权公共服务,加强对图书馆保护著作权业务的指导。比如,图书馆在采购、收藏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注意义务是购买合法出版物。图书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守中国版权协会制定的《关于“打击盗版、保护正版、维权护法”的倡议书》提出的“使用盗版为耻”的理念,防止盗版侵权出版物的入藏。但是,图书馆员往往并不具备鉴别合法出版物与非法出版物的专业知识,这就需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的指导。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图书馆,了解图书馆业务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把握不同图书馆的需求,保证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差异性和有效性。
3.向图书馆提供著作权法律法规咨询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目的是向咨询者解答其不了解,或者存在疑惑的法律问题。比如,我国图书馆在与外国供应商签订电子资源许可使用合同谈判时,外国供应商往往有意地规避我国法律,选择更能保护其利益的本国法。但是,如果图书馆通过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咨询,就会知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图书馆享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和我国法院管辖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应用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使法律能为维护自身权益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只有与图书馆的业务紧密结合才能起到好的效果,从而要求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者不仅要懂得著作权法律法规,还要具备必须的图书馆专业知识,这是对其能力素质适应性的考验,也提出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队伍培训的新内容。
4.调解图书馆领域的著作权利益纠纷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行政调解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能的延伸和扩展,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教育、磋商、说服、疏导等方式,使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化解著作权矛盾的行为。随着权利人法治意识的增强与图书馆使用著作权技术手段的先进化、多样化,著作权利益纠纷增多,其中许多纠纷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是完全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作用体现为:
其一,催化作用。在争执双方营造建设性氛围,软化双方立场。
其二,协调作用。确保谈判能够进行下去,促使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
其三,认同作用。通过权威性信息发布,介绍图书馆解决纠纷的态度和做法,澄清某些事实。
著作权行政管理和图书馆著作权保护,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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