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录)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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