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借鉴了生态补偿及旅游生态补偿的近期新研究成果,拓展了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范畴,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回答了生态补偿能否适用于民族旅游以及如何构建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法制保障体系问题。一、提出民族旅游生态补偿具有正当性这一论断并加以系统的论证,突破了已有研究囿于自然生态补偿的局限;二、剖析了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进一步加深了对民族文化生态保护与民族旅游生态补偿关系的认识;三、论证了文化生态补偿在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保障建设中的重要价值,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建设提供了指导原则;四、提出坚持“文化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和加快建立健全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体系的建议,建议制定《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条例》,比照流域生态补偿构建民族旅游走廊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五、分析民族旅游生态补偿地方法制与学术研究现状,探索其发展趋势,指明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保障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本书对于国内外民族旅游生态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推动作用,也能为我国政府进行生态补偿的相关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
目 录导论一、缘起、意义和目的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四、本书的创新点及不足章 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节民族旅游及相关概念一、旅游及民族旅游二、民族文化生态及民族生态文化三、生态系统及民族生境第二节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一、旅游生态补偿概念的提出二、对旅游生态补偿的再认识三、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概念辨析四、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第三节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正当性一、外部性是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经济学基础二、生态正义是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法哲学基础三、可持续发展是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伦理学基础第二章 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中产生的生态失衡问题及治理状况节自然生态失衡与文化生态失衡一、自然生态失衡的含义二、文化生态失衡的含义三、自然生态失衡与文化生态失衡的关系第二节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中逐步缓解的自然生态失衡问题一、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中自然生态失衡的表现二、自然生态失衡的治理已有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三、民族旅游景区自然生态失衡的治理已初见成效第三节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中日益突出的文化生态失衡问题一、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中文化生态失衡的表现二、民族文化生态失衡对少数民族村寨发展的影响三、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中文化生态失衡治理不到位第三章 案例分析:民族村寨旅游生态补偿地方法制实践及问题节贵州省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实践现状一、西江“千户苗寨”民族文化生态失衡及法制现状二、三都水族自治县怎雷村民族文化生态失衡及法制现状三、贵州省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立法成果第二节贵州省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被限缩为自然生态补偿二、民族文化生态补偿的法律保护缺失三、村民参与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权益保护的制度缺乏法律支持第三节对贵州省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实践现存问题的思考一、民族旅游生态补偿不能被限缩为自然生态补偿二、自然生态补偿无法缓解旅游资源租值消散的影响三、景区经营权权能分离后管理体制不健全使文化生态补偿乏力第四章 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建设亟须文化生态补偿立法节文化生态补偿立法是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立法保障的时代要求一、促进民族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要求三、推动旅游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二节文化生态补偿立法是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立法保障的题中之义一、契合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立法之价值二、契合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立法之目的三、契合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立法之原则第三节文化生态补偿立法对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建设的实践价值一、导引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建设的方向二、提供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常态化运行的基础保障三、开创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建设的新局面第五章 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节建立健全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一、修改和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二、加快制定《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条例》三、比照流域生态补偿建立民族旅游走廊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第二节健全民族旅游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一、健全补偿资金筹集制度二、健全补偿标准核准制度三、健全补偿资金使用制度第三节完善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权益保障反馈制度一、完善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律责任制度二、健全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监督制度三、完善民族旅游生态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第四节发挥民族习惯法在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一、发挥环境保护习惯法对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建设的作用二、发挥村规民约对民族旅游生态补偿法制建设的作用第六章 结论及对进一步研究的思考一、主要研究结论二、对进一步研究的思考参考文献后记
刘廷兰,苗族。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金融学院,主要承担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金融风险管理、商业保理实务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研究方向为民族经济、产业金融及职业教育发展。主持并参与省部级及校级课题10余项,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