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坚持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相交叉的方式,目光总是游离往返于罗马法和中国法之间,着重探讨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实体、程序规范和实现效果的内容,对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和主体,担保物范围和被担保债权范围的确定,行使变卖权的程序,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模式,担保物权人的通知义务,担保物权行使期限、担保物变卖关系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等问题都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深入挖掘罗马法的历史资料,从历史和比较研究的视角,罗马法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详实规定正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处理方式。
导论
一、担保物权的效力
二、研究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意义
三、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历史溯源和所存在的问题
四、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历史和比较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 罗马法上担保物权制度概述
第一节 债的清偿的担保
一、人的担保概述
二、实物担保概述
第二节 罗马法上的“人质”担保
一、债务口约
二、博爱特里亚法(Lex poetelia)
第三节 罗马法上的实物担保制度
一、与债权人信托(Fiducia cum creditore)
二、给付质押(Pignus datum)
三、协议质押(Pignus conventum)(抵押Ipoteca)
第四节 罗马法实物担保制度中的程序性规范
一、令状(Interdic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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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媚,女,中共党员,广西桂林人,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罗马法。兼任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安全生产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