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一书在对条文逐条解读的基础上,着重强调对于相关民法核心知识点进行梳理,首先分析条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理论与实务问题,最后以已生效案例形式说明法律适用要点。即在写作模式上采用【条文主旨】【核心概念】【理解与适用】【案例分析】由理论至实务逐渐递进。该书可有效帮助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了解新法,对于高校师生学习研究也有所裨益。
分编通则
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禁止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占有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残疾人权益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优秀教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二届、第三届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