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私法竞合的大背景下,机关法人涉及宪法、民法、财政法等法域,集公法身份与私法角色于一体。它是一个财政主体,虽然各法域的口径未必接近一致,但都是同一个“人”,只是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称谓与体现罢了。更何况,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故而有必要从财政法的视角予以探究。机关法人兼具民事主体与财政主体的双重资格,其“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并非易事,而要受到以财政法为中心的公法约束。本书以机关法人为研究对象,以财政法为立论基础,以“主体—财产—行为—责任”为研究脉络,从财政法的视角展示了“机关非法人化”的现实样态,进而揭示机关法人的财政法面向及其规范约束问题,力图建构有别于传统法人理论的一体化机关法人规则体系。
序言
导论
章现代法治中的机关法人
节认知“机关法人”:研究的起点
第二节机关法人的法域考察
第三节机关法人的观测指标与财政法立场
第二章机关法人的主体性审视
节机关法人主体资格的实证考察:以稽查局为中心
第二节机关法人的主体性反思
第三节机关法人的主体构造
第三章机关法人的财产能力考察
节机关法人的财产独立性检思
第二节机关法人的财产权限度
第三节机关法人的财产构造:公共财产权的视角
第四章机关法人的行为自主性审思
节机关法人支出的行为检思
第二节机关法人行为的法律评价
第三节机关法人的行为约束
第五章机关法人的责任(能力)反思
节机关法人责任的独立性审视
第二节机关法人责任问题的具体展开
第三节机关法人的责任构造
第六章机关法人的具体运用:以财政法为场域
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自主性反思
第二节地方债发行的自主性省思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