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共22条,内容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管理原则、管理职责、部门职责、乡镇职责、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任、普法宣传、森林防火区内禁止行为、城镇居住区内禁止行为、森林防火期限、分区火源防控、祭祀用火管理。秸秆利用、管理责任、
森林防火区内违法用火法律责任、农业生产生活区内违法用火法律责任、城镇居住区内违法用火法律责任和一般法律责任等内容。在结构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范、责任体系。
本书是对该《条例》立法条文的解读与释义。
通过对立法条文的解读与释义,让立法文件更加清楚明确,使其中表述简单的而含义丰富的内容得以全面展现,便于法律工作者更清楚明了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也方便普通百姓能更好的知法守法。
序
前言
上篇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立法文本
下篇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立法文本导读与释义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乡镇职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防火职责]
第八条 [普法宣传]
第九条 [森林防火区内禁止行为]
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城镇居住区内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限]
第十三条 [分区火源防控]
第十四条 [发布命令]
第十五条 [祭祀用火管理]
第十六条 [秸秆利用]
第十七条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区内违法用火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违法用火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城镇居住区内违法用火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秸秆定义]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时间]
参考书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