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丛书涵盖“条文主旨”“条文对比”“关联法规”“权威案例”四大板块,附有《法律法规文件简称——全称对照表》《权威案例检索表》二大图表,并提出相关建议废止意见,且将持续更新!
婚姻家庭编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请求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
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时对方的婚姻撤销请求权】
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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