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公共健康危机切入,分析药品实验例外在TRIPS协定框架下解决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的制度优势,探讨其产生的缘由与正当性,论证其在WTO体制内的合法性,研究与其配套的法律机制,挖掘其内在平衡机理,考察其域外法制发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药品实验例外条款的司法适用及其配套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导论一、选题的意义二、研究现状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章问题之提出:TRIPS框架下之公共健康与药品实验例外节公共健康危机、药品可及性与TRIPS协定一、公共健康问题的化二、药品可及性:化解公共健康危机的关键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节TRIPS协定及其修订对公共健康问题之回应一、TRIPS协定关于公共健康的弹性规定二、TRIPS协定修订对灵活性条款的澄清与修正第三节TRIPS框架下提高药品可及性的法律机制之评析一、强制许可及其不足二、平行进口及其局限三、药品实验例外及其优势本章小结第二章药品的特殊性与药品实验例外的创立节药品的特殊性:药品实验例外的起因一、制度之功能:促进公共利益二、药品研发、保护与公共健康三、药品实验例外的起因:药品上市审批与期的不合理延长第二节Hatch-Waxman 法案:药品实验例外的创立一、药品实验例外率先在美国创立的背景二、Hatch-Waxman 法案:药品实验例外的创立第三节药品实验例外限制药品权的正当性分析一、基于利益平衡对药品权进行的合理限制二、基于法益优先对药品权进行的合理限制三、基于制度的功能对药品权进行的合理限制本章小结第三章药品实验例外的准则节权例外与TRIPS协定一、权例外的本质二、TRIPS协定对法利权例外的制约第二节TRIPS协定第30条:药品实验例外的准则一、TRIPS协定第30条之内涵与价值二、TRIPS协定第30条之解释与适用三、TRIPS协定第30条之三步检测法与药品实验例外第三节欧盟诉加拿大药品案——药品实验例外在WTO体制内合法性之确立一、案件缘由二、双方争议三、专家组的裁定:药品实验例外符合TRIPS协定第30条的要求本章小结第四章药品实验例外的配套法律机制节药品实验例外与药品期延长一、药品期延长的内涵:以美国为例二、药品期延长与药品实验例外:互相制衡三、药品期延长的域外实践四、药品期延长的制度评析第二节药品实验例外与药品链接一、药品链接的内涵:以美国为例二、药品链接与药品实验例外:制约+配合三、药品链接的域外实践四、药品链接制度评析第三节药品实验例外与药品数据保护一、药品数据保护的内容:以美国为例二、药品数据保护与药品实验例外:互相平衡三、药品数据保护的规范与实践四、药品数据保护的评析及启示本章小结第五章药品实验例外的域外发展节药品实验例外在美国的演进一、在司法实务中的扩张二、美国的法制发展第二节药品实验例外在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一、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二、日本三、印度四、我国台湾地区本章小结第六章药品实验例外在我国的实施节药品实验例外在我国实施的背景一、我国公共健康与制药行业发展现状二、我国药品制度的沿革与发展三、我国药品制度的反思及启示第二节我国药品实验例外司法适用之建议一、药品实验例外引入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关判例及评析二、我国药品实验例外条款适用范围之建议第三节我国药品实验例外配套法律机制之构建一、我国药品链接制度之构建二、药品期延长之考量三、我国药品数据保护制度之完善本章小结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附录后记
胡潇潇,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知识产权法博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曾主持承担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长沙市知识产权公共项目等课题5项,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在《法商研究》《贵州社会科学》等发表论文10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