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刑法分册。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1.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范围是什么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4.如何理解犯罪地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5.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6.行为人对吸食毒品而产生短暂神志异常后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7.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8.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9.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10.如何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1.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是否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12.正当防卫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13.如何认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行为
14.如何认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15.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6.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17.如何认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主观心态
18.如何理解“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19.什么是主犯
20.什么是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从犯】
21.什么是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2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
23.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4.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但不以单位犯罪来对待的情形有哪些
25.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26.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处理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27.被害人本人参与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8.死刑核准权是由哪个机关行使的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29.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
30.如何适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31.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条件有哪些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32.如何区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
33.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34.构成累犯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35.认定被假释的罪犯是否构成累犯,如何计算前后罪是否在五年以内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36.哪些情况应属于“自动投案”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37.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38.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39.如何认定本条中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
40.本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包括哪些情形
41.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4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43.如何认定本条规定的“国家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44.如何认定本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
45.如何认定本条规定的“积极参加”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6.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如何区别
47.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8.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如何区别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49.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别
50.如何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51.如何认定本条规定的“追逐竞驶”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5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3.如何认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责任人的过失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54.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生产”的行为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55.如何认定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且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56.如何认定走私罪的“犯罪既遂”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7.如何认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
58.一次走私多种类型对象的,如何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刑事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9.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0.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典型表现有哪些
61.如何认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62.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63.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有哪些
64.泄露内幕信息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的区别有哪些
65.如何准确适用本条第四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66.如何认定集资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