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我国学界通说是“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其来源于大陆法系主流观点“构成要件说”,但目前通说在我国面临种种诘难。究其根源是我国学界在引入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说”时对其内涵产生了误解:大陆法系“构成要件”仅指三阶层体系的第一阶层,而我国学界却将其误解为四要件“犯罪构成”,将“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两个术语混淆了,导致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说”引入我国后发生变异。本书提倡在澄清误解基础上正本清源,主张既遂标准是“实质构成要件说”,指行为符合了经过法益侵害实质解释后的构成要件即为既遂。本书主张将犯罪分为实质结果犯与实质行为犯两种类型,进而分类讨论如何以实质构成要件说认定其既遂标准。相关疑难问题,主要围绕危险犯和数额犯进行探讨,实质构成要件说也能够予以有效解决。
导论
节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文献综述
第三节内容与结构
第四节研究方法
第五节理论创新
章犯罪既遂标准理论探讨
节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争论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
二结果说
三法益损害说
四构成要件齐备说
第二节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既遂标准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既遂标准概述
二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说的内涵及其理论前提
三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说在我国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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